社團法人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104.06.04 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4.11.14第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107.06.08第十二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一、目的: 為鼓勵會員,激勵向上精神特定本實施要點。 二、標準: (一)對象:本會正式會員。 (二)資格: 凡本會正式會員,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以上之學校,合於下列規定者,均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高中、職以上之學校(含夜間部):整學年學業、操行成績平均達六十分(含)以上者。 ◎空大:整學年上、下學期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各8學分、整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六十分(含)以上、就學申請期間以7次為限。 ◎研究所:整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六十分(含)以上、就學申請期間以3次為限。 三、每學年獎助學金之金額如下: (一)高中、職學校每名新台幣叁仟元整。(名額5名) (二)大專院校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名額2名) (三)空大每名新台幣貳仟元整(名額3名) (四)研究所每名新台幣捌仟元整。(名額1名) ※符合前述條件之申請人,超過申請人數者由學年平均成績高低決定之。 四、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時概不收件。 五、檢附文件: (一)本會獎助學金申請表乙份。 (二)學生證影本乙份(須蓋當學年上、下學期註冊章)。 (三)當學年成績單影本乙份。 六、審核實施方式: (一)審核:依申請表及檢附文件,經由理事會審核通過。 (二)實施:申請之會員,將文件以親送、傳真或寄送之方式至協會。 七、本獎助學金發放以急難關懷金額度狀況為準。 八、本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經理、監事會決議,送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九、本要點核定實施後,若有未盡事宜,由理、監事會另行決議修訂之。 十、如當年度申請人數超過,經理事長及常務理、監事評估同意後得以專案增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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