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獎助學金實施要點104.06.04 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4.11.14第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一、目的: 為鼓勵會員,激勵向上精神特定本實施要點。 二、標準: (一)對象:本會會員。 (二)資格: 凡本會會員,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以上之學校,合於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 級下學期起申請本獎助學金。 ◎高中、職以上之學校(含夜間部):學業、操性、體育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 ◎空大: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8學分、每學科學期成績需達(含)六十分以上、就學期間 以7年內申領至多10次為限。 ◎研究所:學期成績需達(含)六十分以上、就學期間以3年內申領至多4次為限。 三、每學年獎助學金之金額如下: (一)高中、職學校每名新台幣叁仟元整。(名額5名) (二)大專院校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名額2名) (三)空大每名新台幣貳仟元整(名額3名) (四)研究所每名新台幣捌仟元整。(名額1名) 四、符合前述條件之申請人,超過申請人數者由學期平均成績高低決定之。 五、檢附文件: (一)本會申請表乙份。 (二)當學年註冊單影本乙份。 (三)當學年成績單影本乙份。 (四)學生證影本乙份。 六、審核實施方式: (一)審核:依申請表及檢附文件,經由理事會審核通過。 (二)實施:申請之會員,將文件以親送、傳真或寄送之方式至協會。 七、本獎助學金發放以急難關懷金額度狀況為準。 八、本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經理、監事會決議,送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九、本要點核定實施後,若有未盡事宜,由理、監事會另行決議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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