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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運施工具之安全因素
【發佈時間】2013-05-07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搭機權益及航空器內乘客撤離之安全考量,訂定安全因素如下:

項目:

一、須於航空器內使用擔架或保溫箱者。

說明:國內航空運輸業者得要求於航空器內使用擔架或保溫箱之身心障礙者,有人陪同,業者不得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二、對於國內航空運輸業者依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所提供之安全只是無法理解或回應、或無法與國內航空運輸業者之工作人員建立溝通方式者。

說明:國內航空運輸業者能全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協助或身心障礙者友陪伴者陪同搭乘航空器提供協助,以理解、回應或與工作人員建立溝通方式之情況下,業者不得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三、無法自行由航空器內撤離者。

說明:於緊急撤離之需時,國內航空運輸業者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協助或身心障礙者友陪伴者協助撤離之情況下,業者不得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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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3項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同法第58條第3項規定「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只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友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2.國內航空運輸業者在考量前述三項安全因素後,能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協助或身心障礙者友陪伴者陪同協助之情況下,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有陪伴者陪同協助之情況下,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如在安全因素外,要求身心障礙者應有陪伴人,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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